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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28  点击:435
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
 
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认为某件专利可能会或者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或者收到律师函被警告涉嫌侵犯专利权,或者更甚于已经被某企业投诉到当地知识产权局/已经被起诉当地人民法院,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无效宣告乃是釜底抽薪之计。
 
专利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十条款(保密审查规定)、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权利相冲突)、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的要求)、十七条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十条款(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请求人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就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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