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栏目

业务领域

  • 商标注册
    专业强大团队,为你品牌保驾护航...
    了解详情 >
  • 专利申请
    专利先行,为企业发展鉴定基础...
    了解详情 >
  • 版权登记
    专业职业,一切交给我们即可...
    了解详情 >
  • 国际商标
    全球商标,我们速度快,服务好...
    了解详情 >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行业新闻
勾勒青蒿素的沉浮轨迹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12  点击:611
历史地看待青蒿素专利之憾
 
  1969年,卫生部直属的中医研究院(现中国中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屠呦呦加入“523项目”,正式成为中国抗疟新药科研集体的一员。彼时的中国正处于特定历史时期,科技落后,社会动荡。数年间,屠呦呦和团队经历了190次失败,终于历尽艰辛,利用乙醚提取出青蒿中有效抗疟成分,成功制取抗疟效果为的“中国神药”青蒿素。这在当时的中国乃而言,都是一份无比宝贵的财产。
  在落后的条件下创造了的科研成果,尽管值得骄傲,却如怀璧夜行——在那个中国尚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屠呦呦和团队无法依靠法律武器去保护创新成果,反而随时面临可能被虎视眈眈的对手窃取甚夺取的状况。上世纪70年代初,我国以集体名义逐渐公开发表了一系列青蒿素研究相关论文,将青蒿素“无偿”展示在世人面前。1981年10月,会议“青蒿素专题报告会”在北京举行,青蒿素基本技术和研究情况被“和盘托出”。原全国“523”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张剑方编写的《迟到的报告》曾表示,由于我国当时尚没有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在那个年代里,把研究成果写成论文发表,为国争光是科技人员的选择。
  在那个知识产权制度尚未诞生的年代里,科研成果保护和市场化运作成为奢谈。青蒿素这种公开的方式今仍为人诟病,甚有人认为这是中国青蒿素产业“起个大早,赶个晚集”的根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深有感触。“应当历史地看待青蒿素专利之憾。”张清奎说,青蒿素提炼成功时,全社会都不知专利为何物,因此科研人员没有去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也无可指责。
  “在当时,向全球公开青蒿素相关论文,客观上也起到了自我防卫的作用,防止该成果被他人提交专利申请而反受其限制。”在张清奎看来,屠呦呦等科研人员选择公开青蒿素成果,以及此后我国相关机构选择与大型跨国公司合作进行专利运营,虽有些无奈,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也不失为一种保护青蒿素科研成果的较好选择。
  “在那个年代,其他国家也在研究抗疟药。如果别人再研究出类似的成果并提交专利申请,我们的努力就付诸东流了。屠呦呦等公开发表成果后,当时的青蒿素研究成果就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提交专利申请,因此打消了竞争对手利用专利阻碍我国研发的可能性。”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看来,屠呦呦们的举措看似无奈,却是一次的利用专利制度来保护自己的一场保卫战。
  屠呦呦们的等待还在继续。1985年4月1日,我国专利法正式实施。这,屠呦呦团队向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身)提交了一件名为“还原青蒿素的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青蒿素的生产工艺终于有了在国内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1993年1月1日,我国专利法次修改后正式实施,在原有药品生产工艺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础上,将“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一并列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国抗疟药从此也穿上了专利的盔甲。此时距屠呦呦提炼出青蒿素已有20余年。此后,屠呦呦和团队继续提交专利申请,并拥有复方双氢青蒿素等专利权,还以此专利为基础与北京一家企业合作开发了双氢青蒿素哌喹片。
  “没有专利保护的创新成果,就像没有铠甲的勇士,随时可能被竞争对手或剽窃者的明枪暗箭射杀。”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表示。
  在远远超越中国法制进程的年代诞生的青蒿素,背负了太多不应承受的委屈。当它终于可以依靠专利制度保卫自己的时候,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让中国医药藉此所向披靡呢?
 

业务范围

客户案例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cpuhuangjj@126.com

13685245616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 常州科教城科教堂南楼四楼

ADD:Wujin District, Changzhou City, District, Chang Wu Zhong Road

Q Q:522861753

Copyright 2012-2019 常州天晟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苏ICP备15059204号 技术支持:常州爱搜
友情链接:
|